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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發布人:周松資訊來源:紀檢室(審計室) 發布時間:2021-01-07 09:16:07點擊數量: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新時代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稐l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規范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全文如下。

        (199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199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換屆選舉,應當經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實行等額選舉。

        第六條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九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有利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300至500名。

        所轄黨組織數量和黨員人數較多或者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一條 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按照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

        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工人、農民代表應當有一定數量。女代表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區女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代表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區少數民族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

        第十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于20%。

        (一)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組織所轄黨組織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者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

        (三)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查;

        代表大會召開前,由同一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出缺數量較多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進行補選。

        黨的地方代表大會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黨的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報告后,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大會預備會議或者大會主席團通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必須貫徹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

        第十八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于10%。

        (一)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的原則;

        (三)黨的委員會組建考察組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突出政治標準,強化政治素質考察,嚴格審核把關;

        (五)大會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大會進行選舉。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第二十二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產生的程序是:

        (二)新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

        第二十三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需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時,參加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進行選舉。

        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由大會主席團各委托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選舉設總監票人1名,必要時也可以設副總監票人1名;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候選人的選舉人中推薦,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從監票人中提名,經大會主席團或者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選舉設計票人若干名。計票人由大會秘書長或者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主持人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

        第三十一條 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志代為填寫。

        第三十二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三十四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者少于發出的選票數,選舉有效;多于發出的選票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

        第三十五條 差額預選時,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團投票,由大會統一計票。

        預選時,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候選人,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以得票多少為序。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正式候選人或者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少于、接近應選名額時,按照正式選舉時的相應辦法處理。

        報告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

        當選的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其名單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第六章 呈報審批

        第四十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于召開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當選的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二條 加強黨對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健康有序。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四十五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者對檢舉選舉中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當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組織或者黨員給予處理處分,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的選舉,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選舉辦法,經半數以上應到會選舉人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p white-space:normal;word-spacing:0px;text-transform:none;font-weight:400;color:#000000;padding-bottom:5px;font-style:normal;text-align:left;padding-top:0px;padding-left:0px;margin:0px 0px 1em;orphans:2;widows:2;letter-spacing:normal;line-height:2;padding-right:0px;background-color:#ffffff;text-indent:0px;font-variant-ligatures:normal;font-variant-caps:normal;-webkit-text-stroke-width:0px;text-decoration-style:initial;text-decoration-color:initial;" style="font-size:16px">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