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責任,強化審計整改工作的嚴肅性和規范性,提升審計整改工作質量和效果,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浙江省審計整改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浙江省教育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審計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審計的被審計單位和高等學校組織實施審計的被審計部門(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采取措施進行糾正、改進和處理的行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按規定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的,依照本辦法落實審計整改。接受各級政府審計機關、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的審計整改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以上部門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審計整改工作的責任主體是被審計單位、部門,其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和組織審計整改工作。已離任的領導干部應當積極配合原任職單位、部門的審計整改工作。
第四條 被審計單位、部門應當將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事項,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確定審計整改的組織形式、工作機制,制定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強化審計整改工作落實。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部門自收到審計報告60日內或審計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組織實施審計的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對未完成的整改事項,被審計單位、部門應說明原因,提出后續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和階段性目標,并在整改期限內提交后續整改措施和結果。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項的原因、措施及計劃完成時間;
第七條 完善審計整改聯動和會商機制。單位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成員部門應當共同擔負推進審計整改工作的責任。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及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積極運用聯席會議會商機制,通報整改情況,研究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項,對審計揭示的重大問題,特別是涉及體制機制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和其他疑難問題進行會商,研究解決措施,推進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實。
第八條 建立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機制。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實行“問題清單”“整改清單”“銷號清單”對接機制。內部審計機構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列出審計發現問題清單(附件1);被審計單位、部門在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時,一并報送審計整改結果清單(附件2);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時將兩個清單對接,實行對賬銷號,列出審計整改結果檢查與對賬銷號清單(附件3)。對已經整改到位的事項,予以銷號;對整改不到位的事項,繼續督促被審計單位、部門整改,直至銷號。內部審計機構結合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情況,對被審計單位、部門未落實整改的事項,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處理措施。
第九條 建立審計整改督查機制。將違紀違規行為嚴重、拒絕或拖延整改、屢審屢犯的單位、部門列為重點督查對象。由聯席會議成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督查組,編制審計整改督查工作計劃,在實施督查3日前,向被督查單位、部門送達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督促檢查通知書。
第十條 審計整改督查結束后,督查組應將督查情況匯總綜合,評估整改總體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形成督查報告,并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計整改督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二)被審計單位、部門整改情況和其他有關單位推動落實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審計整改責任追究機制。對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和督查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部門存在虛假整改、拒絕或無正當理由拖延整改、屢審屢犯整改不力的,應當追究被審計單位、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寬嚴相濟的原則,經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后,提請單位黨組織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參照《浙江省審計整改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和程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應當從嚴問責,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強化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運用。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部門及其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的內容,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的重要依據。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認真核查處理審計移交的問題線索。財務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加強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的重要依據。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結果的運用情況,及時反饋給聯席會議辦公室。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審計整改情況報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 推進審計整改結果公開。按照政務公開、校務公開的要求,推行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通報和公告制度,通過單位內部網、辦公信息系統等網絡公布,或通過會議通報、書面通報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審計整改結果公開應遵循積極穩妥、注重實效、嚴格程序原則。
第十四條 探索審計整改信息化管理。結合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探索開發整改銷號管理系統,或與已有內部審計管理系統有效整合,實現審計發現問題錄入、已整改措施、超期限未整改警示、問題銷號、督查問責等各環節可視化和痕跡化管理。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和高校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審計整改工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