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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暫行規(guī)定

        發(fā)布人:黃雪峰資訊來源:null 發(fā)布時間:2011-03-01 21:37:53點擊數(shù)量: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簡稱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的管理,客觀地評價科學基金資助績效,促進研究成果轉(zhuǎn)化,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研究成果,系指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jīng)過科學研究取得的有價值的結(jié)果。
          本規(guī)定適用于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的研究成果。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科學基金委員會)依據(jù)國家有關法規(guī)進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的管理和監(jiān)督。各科學部負責研究成果的具體管理工作;綜合計劃局歸口負責研究成果的綜合性管理。
          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應按科學基金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報送其研究成果的信息和資料。

        二、成果的標注

          第四條 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進行標注。

          第五條 標注內(nèi)容
          中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XXXXXXXX(項目批準號)”。
          英文:“Project XXXXXXXX supported by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可縮寫為“Project XXXXXXXX supported by NSFC”。
          其他語種,參考英文標注。

          第六條 標注位置應在學術論著、鑒定證書、技術資料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的封面,或書前扉頁,或論文首頁等醒目處,或致謝部分。

        三、成果的鑒定與評價

          第七條 科學基金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的鑒定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19941024日發(fā)布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簡稱《鑒定辦法》)
          研究成果的鑒定范圍為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重要應用技術成果。
          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均不予組織鑒定。

          第八條 對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科學基金委員會鼓勵通過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進行評價和認可。同時定期以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獲得各種學術獎勵情況及發(fā)表論文被收錄和引用情況等。

          第九條 科學基金委員會鼓勵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在申請鑒定前首先征詢專利事務代理人的意見,以保護知識產(chǎn)權合法權益。

        四、成果登記與公布

          第十條 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鑒定和獲得發(fā)明專利權后,其完成單位應在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的同時,按規(guī)定向科學基金委員會申報登記,綜合計劃局負責受理。

          第十一條 各受資助單位每年向科學基金委員會推薦若干項突出的或重要的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實例(一式兩份)。

          第十二條 各科學部每年將最新研究成果遴選、編輯出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年報》,科學基金委員會不定期出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優(yōu)秀成果選編),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突出的和重要的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將在各期《中國科學基金》上及時地報導和選登。

        五、附則

          第十四條 各受資助單位及資助項目負責人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知識產(chǎn)權的法律和法規(guī),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研究成果管理要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科學基金委員會以往頒布的有關科技成果鑒定、標注、登記等辦法(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 科學基金委員會責成綜合計劃局負責解釋本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