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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管理辦法(暫行)

        發布人:黃雪峰資訊來源:null 發布時間:2011-03-01 21:50:58點擊數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的管理,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保證我省教育和科技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堅持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有所趕,有所不趕,統籌考慮,突出重點, 著重解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和實際問題。鼓勵學校與學校之間、 學校與科研院所之間及學校與工礦企業之間的聯合協作研究,積極開展多學科的綜合性研究,促進學科建設。

        第三條 浙江省教育廳高校科研師資處是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的管理部門,負責科研計劃和宏觀管理,包括課題立項、進度檢查、總結驗收。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四條 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申請范圍包括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產、醫學科學、農業科學、人文社科等學科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開發、推廣應用、科技服務和社會調查等類型的項目均可申請。

        第五條 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面向全省高校不,經費只資助省屬高校(包括浙江大學)申請的項目,對高校中經費能自籌的較重大科研項目可申請立項。

        第六條 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項目分甲類項目(有經費資助)和乙類項目(無經費資助)。不鼓勵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和科研人員爭取國家和省部級項目,具有正高級職務的教師和科研人員只能申請乙類項目。 項目申請人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優秀中青年科技人員、留學回國人員采取傾斜政策。

        第七條 項目申請人已承擔省教育廳在研項目,或三年來立項(包括各渠道項目)后末按期完成研究任務,或不執行有關部門和學校科研管理規定的不予立項。為保證國家和省部級科研項目按期完成, 對下承擔這類項目的負責人不再立項。

        第八條 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的項目,經費一次審批,分年度撥款。對應用開發類項目可采取經費有償的形式有償項目的償還經費由學校負責收回,省教育廳在年度資助經費中扣除。

        第九條 項目申請時間為每年四月份。項目申請人須填報《浙江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申報表》一式二份。 由分院()向學校推薦,學校提出具體意見后報送我廳。

        第三章 計劃實施

        第十條 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下達后,項目負責人應盡快按照科研項目申請書的研究內容開展工作。凡調整研究內容、處長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計劃,必須及時提交申請報告, 經所在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省教育廳批準。

        第十一條 在計劃實施過程中,應保持項目負責人及研究隊伍的相對穩定。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應按以下規定報批:

        1、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由所在學校提出申請,更換項目負責人或中止項目研究,報省教育廳批準

        2、項目負責人出國、進修1年以上,必須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辦理項目負責人更換手續,由學校簽署意見后報省教育廳批準

        3、項目負責人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 更換負責人或中止項目研究,經所在學校簽署意見后報省教育廳批準。

        第十二條 計劃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必須填報項目進展情況表,經所在學校簽署意見后,于每年12月底報送省教育廳。

        第十三條 浙江省教育廳不定期對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時報送項目進展情況表者、不按原計劃執行或工作無進展者,扣撥下年研究經費或中止項目資助。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下撥給學校后,學校應按項目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在學校財務部和科研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下,項目負責人按計劃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任意截留,不得隨意挪用。

        第十五條 項目經費主要用于購置小型配套儀器、實驗材料、與項目有關的圖書資料、必要的勞務費、調研費及項目有關的國內學術會議經費。嚴格控制旅差費的開支。項目經費不得用于出國、出書等費用。

        第十六條 已中止計劃實施和撤銷的研究項目,省教育廳停止撥款。已撥經費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后,余額經費上交學校。

        第五章 結項驗收

        第十八條 浙江省教育廳科研項目按計劃完成后,發表的論文必須標注浙江教育廳資助項目,應用性項目力求技術鑒定。

        第十九條 浙江省教育廳科研項目完成后三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按時填報浙江省教育廳科研項目結題表,并附有關研究資料,經所在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教育廳驗收,經驗收合格,結束項目。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教育廳高校科研師資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