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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活動資助辦法(試行)》

        發布人:黃雪峰資訊來源:null 發布時間:2007-11-05 19:08:38點擊數量: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支持高技能人才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培養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精湛技藝的高技能人才,提升企業生產一線技術工人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我省企業和產品競爭力,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團省委決定資助高技能人才培養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制定本資助辦法。

        第二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活動以項目形式進行資助。資助對象為:

        (一)以企業生產一線技術工人為骨干的技術革新小組;

        (二)以中、高等職業院校和技師學院實訓基地為依托的專業教師團隊。

        第三條 對列入資助對象的技術革新小組和專業教師團隊所在的實訓基地分別認定為“技術革新小組”、“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基地”。

        第四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活動資助經費為省財政安排的省科技創新人才專項經費的一部分。

        第五條 資助范圍主要是對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研究等費用的補貼,包括能源材料(試劑)、分析測試、人員勞務、會議及調研、資料印刷、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的補貼。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團省委聯合成立“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活動資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計劃的組織實施,并監督資助經費的使用。

        第七條 工作小組下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計劃的具體實施(包括申請受理、組織專家評審、項目遴選、組織驗收等),定期向工作小組報告計劃實施情況。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資助的技術革新小組和專業教師團隊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的專業或產業領域屬于我省重點發展的先進制造業(傳統優勢產業、高新技術產業、臨港重化工產業、裝備制造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

        (二)負責人一般不超過50周歲。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技術革新小組除符合第八條外,同時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一般由若干名技術工人組成,人員結構合理;

        (二)開展小發明、小創造、小革新、小設計、小建議等技術創新活動,以解決生產、設備、工藝中的難題,探索推廣先進操作法為主要任務。

        優先資助參與國家、省重點工程和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特別是參與重大技術和重大裝備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技術革新小組。

        第十條 申請資助的專業教師團隊除符合第八條外,同時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一般由若干名相關專業的教師組成,人員結構合理;

        (二)以實訓基地運作機制創新和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為主要任務,創新點突出,能形成一套體現實訓基地建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管理制度,對本領域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具有示范作用;

        (三)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師團隊要以省級以上實訓基地為依托;高等職業學院和技師學院專業教師團隊要以校級以上實訓基地為依托。

        第十一條 申請小組(團隊)所在單位應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大力支持,提供技術裝備等必要的支撐保障條件,確保資助的項目開展工作。優先資助所在單位進行資金配套的項目。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活動資助項目采取小組(團隊)負責人牽頭、所在單位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各市科技局和省直單位)擇優推薦的方式申報(申報程序與省科技計劃面上項目相同)。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活動資助項目每年申報評審一次。

        第十四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活動資助項目暫時實行書面報送的形式,在條件成熟時,再實行網上申報和書面報送并行的形式。申請單位須填報項目申請表,簽章齊全。申請的項目應與團隊的主要任務一致。

        第十五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匯總所有申報材料后擇優推薦。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對各地、各單位上報的項目由管理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后,組織專家和管理部門評審。

        第十七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經管理辦公室報工作小組核準后,通過省科技廳門戶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經公示后的入選項目,由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團省委聯合發文公布。

        第六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九條 資助經費一次核定、撥付,由省科技廳與入選項目所在單位簽訂合同,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共同對資助經費的使用和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資助項目的執行年限一般為12年,項目完成后,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總結報告和項目資助預算執行情況表等資料,有關部門將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截留、轉讓或挪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影響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管理辦公室書面報告,管理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合同中止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如發現入選的項目弄虛作假,一經查實,中止項目資助,由省財政追回資助經費,兩年內不得再申報本項目,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查處。

        第七章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