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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財務審計管理辦法

        發布人:黃雪峰資訊來源:null 發布時間:2008-01-01 19:03:53點擊數量:

        浙江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財務審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科技專項經費的管理和監督,規范科技專項經費使用,保障項目承擔單位科技項目專項經費預算執行和決算編制的真實、合法,根據《浙江省省級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務審計是指科技項目在結題驗收前對合同規定的研發總經費收支情況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財政經費分期補助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科技項目,事后補助和貸款貼息科技項目。

        第四條 對以分期補助方式資助的科技項目進行財務審計的,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合同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項目財政經費是否按時下撥,配套、自籌經費是否足額到位;

        (二)項目合同經費預算使用情況。經費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無截留、挪用、浪費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項目經費管理情況。項目經費是否單獨建賬、獨立核算,項目完成后的決算編制是否真實、可靠,有無弄虛作假現象。

        第五條 對事后補助和貸款貼息方式資助的科技項目進行審計的,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照《浙江省省級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事后補助和貸款貼息經費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核定范圍,提出是否屬于技術開發支出和貸款范圍的審計意見,并對決算編制的總體情況進行評價;

        (二)對技術開發支出或貸款付息原始憑證的真實性進行審計。

        第六條 項目合同預算有變更的,按經批準的變更預算進行審計。項目合同涉及經濟指標任務的,應當對相關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條 科技項目驗收財務審計委托中介機構辦理。

        省科技行政部門受理項目驗收申請后,以書面形式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審計委托書,并提供相關的驗收資料。

        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到委托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事宜,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建立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數據庫,并根據審計信用和質量,進行目錄制動態管理。

        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采取自愿申請、資格審核確認的辦法。

        第九條 申請省級科技項目財務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二)注冊會計師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經費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和要求。

        第十條 審計工作要求:

        (一)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到審計委托書后,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和要求組成審計小組,人數不得少于2名注冊會計師,提前2天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以便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工作。

        (二)審計小組應當赴被審計單位進行實地審計。審計時可以先召開有關人員會議,提出項目審計要求;聽取項目實施情況的介紹,了解項目實施的具體情況。必要時可向有關人員作進一步的調查了解。

        (三)審計工作應當認真查閱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及相關資料,察看現場,檢查賬物是否相符。審計情況需認真做好記錄。對納入審計的科學儀器設備等主要原始憑證加蓋審計專用章,注明審計用途。

        (四)根據審計結果,出具科技項目驗收財務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專項經費投入、使用、管理情況以及審計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根據審計結果確定是否予以組織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不予以驗收,并根據《浙江省省級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對以分期補助方式資助、補助額度在2050萬元(含20萬元)之間的科技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有內審資格的,可參照本辦法由內審機構進行項目財務審計。

        第十三條 財政補助20萬元以下和小額資助項目,在項目完成后應當編制經費決算。經費決算應對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合作協作與交流費等主要支出提供相關明細。

        第十四條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發生的費用納入省科技項目管理工作經費預算,由省科技廳統一支付。面上項目一般不超過2000元,重點項目一般不超過2500元,重大項目一般不超過3500元。

        委托內審機構進行審計發生的費用在被審計項目管理費中支出。

        第十五條 科技項目審計工作必須依法審計,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審計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審計時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在項目財務審計中涉及的企業技術秘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進行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審計。對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11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