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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人:黃雪峰資訊來源:null 發布時間:2008-01-11 13:45:03點擊數量:

        浙江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及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學科建設水平,繁榮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加快文化大省建設,提升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省財政從2005年到2010年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其目標是建設一批高水平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載體,使一定數量的重點學科達到全國同類學科先進水平,通過承擔重大研究項目、特別是主動承擔實際工作部門的應用研究課題、形成重大研究成果,使每個學科的整體科研水平和參與重大決策的能力居于省內領先、國內先進行列,成為我省乃至全國相關領域的“思想庫”;通過加強學科建設和跟蹤學科前沿問題的研究,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學風的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干,成為我省相關研究領域的“人才庫”;通過參與制定相關研究領域的全省或全國性發展規劃、協調相關研究領域的全省或全國性科研活動、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接收國內外訪問學者、建立圖書資料和情報信息網絡等,成為全省乃至全國高校的“信息庫”。 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要突出學科綜合與交叉,強調學科的已有優勢和特色,強調與高層次人才培養、參與重大決策相結合,強調知識創新和制度創新。
            第三條  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來源:(1)省財政專項資金;(2)學校自籌;(3)其他部門或企業投入。每個基地學校自籌和其他部門或企業投入之和不得低于財政安排數。
            第四條  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的分配原則:
            (一)集中投入的原則。圍繞提高高校重點學科水平的目標,重點投入。
            (二)公平公開原則,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學校競爭。
            (三)講求效益原則。建立相應的績效考評機制和獎懲制度。對項目進行績效考核,上一期的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因素。
            (四)鼓勵創新原則。力求創全國先進水平,以達到國家重點學科、博士點或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的綜合性指標。
            第五條  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及使用要求:
            (一)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內容包括:
            科研課題經費:這類經費主要用于資助1-2個重大研究項目,重大研究項目應由申報學科在申報基地時填寫《浙江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項目申請評審書》專門論證。
            隊伍建設經費:用于高層次人才引進和人才梯隊的培養。
            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經費:主要用于購置圖書資料、計算機軟硬件設備、網站建設等必要的研究與管理條件的改善。
            學術交流經費:用于國際合作交流、承辦學術會議。
            (二)用于科研課題經費應不低40%;用于隊伍建設經費不超過30%;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經費不超過20%;用于學術交流經費不超過10%。上述經費使用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三)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專項資金必須??顚S茫瑢W校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對項目建設資金進行單獨核算,不得提取管理費,并嚴格按規定用途控制經費支出情況。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項支出:罰款、捐款、還貸、贊助支出、對外投資支出及與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四)未完成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建設項目因故終止,必須對賬目、資產等進行清理,剩余經費歸還原渠道。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課題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發生重大調整,對建設經費使用造成較大影響時,可以對經費使用進行調整,但必須按原申報程序上報審批。
            第六條  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的申報與確定
            (一)申請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的高校,應按照《浙江省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浙財預字〔2002〕17號)的要求和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向省教育廳提交書面申請報告,說明項目具體內容、詳細的經費預算和分年度實施計劃等情況,并填寫《浙江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項目申請評審書》,同時抄送省財政廳一份。
            (二)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學校報送的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申報材料及專項資金的項目申請報告進行評審,提出立項評審意見,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聯合確定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補助項目。
            第七條  項目學校要嚴格按照申請表中確定的學科建設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劃落實自籌資金,進行基地建設。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
            第八條  建立項目進退機制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在建設目標不變的情況下,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項目執行進度和當年資金預算內容,但需按程序報經批準。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將組織對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違規使用建設經費的將予以警告并限期糾正直至取消建設資格。
            第九條  為保證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預期效益,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對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考評。項目學校應根據學科建設規劃每年上報項目年度實施情況,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糾正,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取消建設資格。省教育廳將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中期評估,評估結果不合格的,視未完成建設目標情況,采取警告、暫緩撥款直至相應扣回財政補助資金等處罰措施。基地建設任務完成后,應對照項目預期建設目標和效益,上報項目實施總結報告。在此基礎上,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評定結果不合格的,視未完成建設目標情況,相應扣回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條   項目學校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有關規定處理,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