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驗收程序,根據《浙江省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科發計〔2002〕79號)、《浙江省科技項目管理程序(試行)》(浙科發計〔2002〕16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驗收是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經省科學技術廳批準立項、并獲得省級科技經費資助的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在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后,均應按本辦法申請組織驗收。
第三條 科技計劃項目驗收以《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為依據,主要對項目任務的完成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
第四條 項目驗收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障科技項目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項目驗收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合同書規定的各項內容以及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2.項目合同書確定的總經費、省科學技術廳撥款經費、配套經費及自籌經費的到位情況,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
3.項目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4.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第六條 項目驗收方式分為會議驗收、通信評議驗收和書面審核驗收等三種方式。
會議驗收:指由驗收組成員采用會議形式,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質詢等程序,討論并形成驗收意見。
通信評議驗收:指通過函審的方式,由驗收專家組組長負責,綜合各專家的意見,形成驗收意見。
書面審核驗收:指由主持驗收部門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驗收材料,形成驗收意見。
第七條 重大項目應當采用會議驗收形式進行驗收。
重點項目原則上應當采取會議驗收形式進行驗收。有充分理由的,經批準,可申請書面審核驗收。
一般項目可以申請通信評議驗收或書面審核驗收。申請書面審核驗收的,應當提供證明完成合同規定指標要求的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
第三章 項目驗收的組織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組織省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工作。重大項目、重點項目由綜合計劃管理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工作。一般項目由業務主管部門主持驗收工作。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由市、縣(市、區)屬單位承擔的,省科學技術廳委托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持驗收。
第九條 除書面審核驗收的項目外,項目驗收均應成立驗收專家組。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經濟、財務專家和科技管理人員組成,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撥經費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項目,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少于7人;省撥經費20萬元以下的項目,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少于5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經濟、財務專家在省、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條 項目驗收專家職責是:技術領域的專家主要負責對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技術內容和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經濟、財務專家主要負責對驗收項目中的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和經濟社會效益進行評價;科技管理人員主要對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和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項目驗收專家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審查的技術資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驗收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確有必要的,主持驗收部門應當與驗收專家組成員簽定保密協議,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參加單位人員不能作為驗收組成員參加驗收工作。
第四章 項目驗收的申請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需在合同書規定完成日期后三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項目需延期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書面報告,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科學技術廳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項目驗收申請書;
2.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
3.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
4.項目經費財務決算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5.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專著、論文和照片資料等;
6.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檢測報告、用戶報告等。
通過省級科技成果鑒定(評審)的,應當同時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鑒定(評審)證書。經省科學技術廳批復同意調整項目任務或指標的,應提供調整批復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科學技術廳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合同書對驗收資料進行審查。符合驗收條件的,簽署意見后交綜合計劃管理部門復核,進行登記編號,批準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廳撥款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重大項目,由省科學技術廳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內審機構或有資質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重點項目應由項目承擔單位的內審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無內審機構的應委托有資質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一般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的內審機構或單位財務部門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對市、縣(市、區)承擔的省重點項目,由市、縣(市、區)科技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 科技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應客觀反映該項目總經費以及省科學技術廳撥款經費、地方及部門配套經費、自籌經費等各項資金到位的情況,對照項目合同書預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財政撥款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
第五章 項目驗收結論及其應用
第十七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項目合同確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項目,通過驗收。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①合同規定的主要任務和指標未完成的;
②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③配套經費不落實的;
④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按結題處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2.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3.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請結題處置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書面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第十三條第2、3、4、5規定的相關材料,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同意后,報省科學技術廳。結余的財政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
第十九條 省科技項目驗收工作實行公示制度。驗收項目名稱、承擔單位、完成人員、驗收意見和驗收專家成員名單于驗收后10日內在浙江科技網(www.zjinfo.gov.cn)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驗收專家組的驗收意見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省科學技術廳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無異議的,公示期后正式通過驗收。
省科學技術廳在接受異議書面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通過項目驗收的,由省科學技術廳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出具項目驗收證書。
結題的項目由省科學技術廳出具項目結題意見。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在6個月內再行申請項目驗收或申請結題。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將省科技項目驗收情況和驗收材料,一式兩份,報省科學技術廳綜合計劃處備案。省科學技術廳視情對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部分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建立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承擔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學技術廳將項目驗收情況歸入省科技項目庫,每年分兩次在浙江科技網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或經科技主管部門通知后仍不及時驗收的項目,項目負責人不得再行申報、承擔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也不推薦申報省級以上科技項目。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執行負有管理責任,如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須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提供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配套經費不落實、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項目負責人不得再行申報、承擔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廳提供配套經費的國家項目,按國家規定的辦法驗收。驗收材料一式兩份交省科學技術廳備案。
市、縣科技行政部門自行立項并獲得地方財政經費資助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