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科技計劃與項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計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管理程序,明確管理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提高實施效率,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和科技部《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是指根據浙江省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省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調控、引導,由省科技行政部門制訂并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及相關的科技進步活動。
省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計劃,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擔,并在一定時期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計劃項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課題制和招標投標制。
按照課題制要求,項目實行責任人負責制和依托單位條件保障制。項目責任人對完成項目任務承擔法律責任,依托單位應當提供項目合同書中確立的保障條件。課題制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訂。
招標投標項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門《關于〈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執行。
第四條 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項目立項采用相關專家評估(審)、省科技行政部門相關處室(以下簡稱相關處室)初審、處室聯審、廳務會審定的“三審一決策”的基本決策程序。
立項的項目由相關處室組織實施,省科技行政部門綜合計劃處(以下簡稱綜合計劃處)會同監察室等有關處室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項目管理實行合同制。所有項目都應當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按合同組織實施、經費管理、監督檢查和項目驗收。
第六條 計劃與項目管理實行追蹤問效制和績效考評制。在研項目的責任人應當在年底向省科技行政部門報告項目進展、合同執行、經費使用等情況,省科技行政部門每年組織抽查。已完成合同任務的項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門按合同條款組織驗收。
第七條 計劃與項目管理實行公開行政制度。在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科技保密法規的基礎上,公布計劃及相關管理辦法,每年發布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公開受理項目申報,公開進行項目評審,向社會公布確定的項目,向社會開放可公開的項目數據庫。
第八條 計劃經費逐步推行零基預算制度。
第九條 計劃與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
(一)計劃與項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中,相關管理人員與項目責任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咨詢專家的回避。與咨詢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咨詢對象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請回避的專家應當回避;
(三)科技中介機構的回避。委托科技中介機構進行招標投標、評估等任務時,與投標人、被評估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科技中介機構應當回避。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十條 建立科學合理的計劃體系。
根據我省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制訂五年科技計劃,并將其目標、任務逐步分解落實到科技專項計劃、科技專項工程。
“五”期間我省的科技計劃由應用基礎研究計劃、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攻關計劃、科技產業化計劃、科技創新條件與環境建設計劃五個一級計劃和十五個二級計劃組成(具體見附表1)。
科研院所專項計劃體系由研究開發專項、科技條件建設專項、公共科技服務專項和產業化專項四個一級計劃和十五個二級計劃組成(具體見附表2)。
第十一條 五年科技計劃主要對計劃期內我省科技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作出規定。
五年科技計劃由綜合計劃處會同相關處室起草,并充分征求省級有關部門、市縣科技行政部門、有關專家的意見,經廳務會研究后形成計劃草案,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各類計劃應突出重點、合理分工、綜合集成。應用基礎研究計劃以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為導向,面向應用;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以高新技術領域的創新性研究為重點,著力解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重大技術、關鍵技術問題;科技攻關計劃主要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問題;科技產業化計劃主要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新興產業的形成,實現規模效益;科技創新條件與環境建設計劃著眼于保障科技創新和構建科研支撐體系。
第十三條 一級計劃和二級計劃在計劃周期內應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計劃的撤銷、更名或其宗旨、目標任務的重大調整,新的計劃的設立由綜合計劃處組織相關處室起草建議草案,報廳務會審定。
起草建議草案應當充分征求省級有關部門、市縣科技行政部門和科技界、經濟界專家的意見。
第十四條 一級計劃和二級計劃有必要的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在計劃實施期內可以通過制定有關補充規定的方式,對管理辦法予以修訂。
管理辦法和補充規定由綜合計劃處組織相關處室起草,按規范性文件程序辦理,并在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一級計劃和二級計劃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計劃的目標、宗旨、性質、范圍等;
(二)計劃的組織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組織結構、責任主體及其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計劃編制和實施的基本程序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四)計劃經費管理的有關事項,主要包括經費渠道、預算編制和經費下達的程序以及經費使用、監督和檢查;
(五)計劃的有效期。
第十六條 根據計劃管理的需要,科技行政部門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承擔相關的事務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須簽定合同、協議,明確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機構必須做到:
(一)只能在受委托的范圍內開展工作,不得越權;
(二)接受科技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七條 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大項目是指:省財政科技經費資助額為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軟科學項目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在25-50萬元(含50萬元)之間的項目;重點項目是指:省財政科技經費資助額在20-50萬元(含20萬元),軟科學項目在5-10萬元(含5萬元),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在15-25萬元(含15萬元)之間的項目;一般項目是指:省財政科技經費資助額在10-20萬元(含10萬元),軟科學項目在2-5萬元(含2萬元),自然科學基金在3-10萬元(含3萬元)之間的項目。
第十八條 項目的立項程序一般包括發布指南、項目申請、專家評估、行政審批、簽訂合同五個基本程序。
重大項目逐步推行主動設計的辦法,省科技行政部門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科技項目及研究內容、目標等,可通過招標確定項目承擔者及資助經費額度。
第十九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根據全省五年科技計劃和科技經濟發展需要,發布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項目申報的具體方式和有關要求等。
第二十條 項目申請者(責任人和依托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項目責任人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
2.依托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3.課題組成員結構合理;
4.項目責任人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5.項目責任人和依托單位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二十一條 屬于自然人的項目責任人與項目依托單位之間可以根據項目實施的需要,打破單位、所有制界限進行優化組合。
鼓勵跨部門、跨單位擇優聘用課題組成員。
第二十二條 申請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及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省科技發展計劃要求和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指南。
同一責任人或依托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不得按同一項目申報不同類型的同級計劃。
第二十三條 申請項目至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表。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1)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2)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3)研究開發內容和技術關鍵;
(4)預期目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申請情況、應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6)計劃進度安排;
(7)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
(8)經費預算。
3.其他附件。
第二十四條 項目按依托單位的行政隸屬或屬地關系逐級申報、初審,申報的項目由所在縣(市、區)、市科技行政部門逐級初審,省直單位由主管部門初審。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市科技行政部門報省科技行政部門,部屬在浙單位和省級無主管單位直接報省科技行政部門。
項目申報由綜合計劃處或委托有關單位統一受理。
第二十五條 明確“三審一決策”各程序的主要職責。專家評審主要對項目的創新性和技術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評價;相關處室初審主要對項目的必要性、課題組的承擔能力、經費預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指南、五年科技計劃的要求進行初步審查;處室聯審主要對專家評審意見和處室初審意見進行復審和評價,并排除重復的項目;廳務會聽取建議立項和備選項目的專家評價意見、處室初審意見和處室聯審意見,并作出立項決策。
第二十六條 實行備選項目制度。在篩選項目的過程中,除立項外還要排出一批備選項目,利用多種渠道進行支持。
第二十七條 通過處室聯審的高新技術研究發展和科技攻關計劃項目根據需要,委托查新單位進行查新,查新情況一并向廳務會議匯報。
第二十八條 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
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須在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經調查反映情況屬實并需調整的,報廳務會重新審定。
第二十九條 符合科技招標投標條件的項目應當招標。招標任務書由相關處室組織編制,綜合計劃處負責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以及開標、評標等工作。
第三十條 經廳務會審定的項目,由綜合計劃處統一編號,并編制下達科技計劃文件。
第三十一條 列入科技計劃的項目由責任人與省科技行政部門簽定計劃項目合同,按合同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每位科技人員原則上最多擔任兩個在研的省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項目責任人、課題組長或副組長)。
第三十三條 建立科技計劃與項目數據庫,加強對計劃與項目的管理。實現科技計劃信息和數據資源共享,并通過省科技信息網進行發布和交流。
第三十四條 建立專家數據庫,建立健全專家的管理制度。對在科技項目立項、評估、驗收、鑒定等過程中需要專家參與的,實行隨機抽調的制度。
建立專家檔案,對專家每年進行必要的考核,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重大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一般不超過2年。
第三十六條 科技項目按合同進行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門為甲方,項目責任人為乙方,項目推薦的省級主管部門和市科技行政部門作為歸口管理單位。
(一)甲方的責任是:
1.按合同規定下撥科技經費;
2.監督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3.協調解決合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驗收。
(二)乙方的責任是:
1.按合同組織實施項目;
2.保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
3.按甲方要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4.負責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
(三)歸口管理單位
1.匹配項目約定的科技經費;
2.督促項目責任人報告年度執行情況,協助科技行政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或評估;
3.督促項目責任人申請知識產權和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4.協助科技行政部門協調有關問題;
5.組織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的驗收。
第三十七條 項目依托單位按項目合同規定確保項目實施的保障條件。項目責任人為自然人的,應當與項目依托單位簽訂相關合同,作為項目合同組成部分。
項目責任人在合同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對責任人或負責人(課題組長)在項目實施、經費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項目歸口管理單位信用評價機制。省科技行政部門對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的項目推薦質量情況、項目管理情況每年進行考核評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項目執行期間,合同內容原則上不做變更,若確需變更合同內容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執行合同的項目,經甲乙雙方協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項的決定。
第四十條 對重大項目以及實施期限超過2年的項目,應進行中期檢查或中期評估,結果予以公布并記錄在案。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四十一條 項目在完成計劃合同任務后由乙方提出驗收申請,甲方批復后組織驗收。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的組織工作,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由歸口管理部門承擔,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抽查。重大項目由科技廳負責驗收。
第四十三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項目驗收申請表;
2.科技行政部門下達的計劃文件和項目合同書;
3.項目實施工作報告;
4.項目實施技術報告;
5.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6.項目經費決算表;
7.項目實施各年度總結材料;
8.進一步組織研究或產業化的內容和建議。
第四十四條 項目驗收應以項目合同文本規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1.項目合同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2.知識產權情況;
3.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
4.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
第四十五條 項目驗收組織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成立項目驗收小組,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與。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沒有通過驗收,在項目數據庫中記錄在案,作為以后項目立項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全面完成合同任務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務的通過驗收,沒有完成合同任務的不得通過驗收。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為沒有完成合同任務:
1.合同規定的主要任務沒有完成;
2.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結果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3.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標內容;
5.超過原定計劃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請。
第四十七條 沒有通過驗收的項目,在一年內經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仍沒有通過驗收的項目,原則上課題組長在以后二年內不得再申報省級項目。
第四十八條 建立項目驗收情況通報制度。對無正當理由不進行驗收的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上報項目執行情況的,除予以公開通報外;且對自然人責任人的和法人責任人的項目課題組長,從項目合同規定應完成之日算起的兩年內不再安排省級科技項目和不再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制定的各類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如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應當按本辦法執行或重新修訂。
第五十條 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計劃與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浙江省科技項目管理程序(試行)
(浙江省科技廳 2002年8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促進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浙江省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于省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攻關計劃的項目,其他省科技計劃項目參照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受理
第三條 每年第一季度編制省科技項目申報指南,由各業務處室提出分管領域的具體內容,經綜合計劃處綜合后提交廳務會審定。
每年4月底前印發下一年度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和申報項目的通知,提出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和有關事項。
逐步推行按一級計劃或二級計劃分別制訂項目申報指南,細化內容,增強指導性。
第四條 申報項目由廳綜合計劃處統一受理。項目從網上以電子格式申報,同時遞交二份紙質申報書,其中一份留綜合計劃處存檔,一份交相關處室。
第五條 招標項目實行常年征集制度,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網上設立征集網點。
第三章 項目審查與立項
第六條 項目形式審查。綜合計劃處對受理的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內容為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續是否齊備。通過形式審查的導入項目庫,并按計劃類別交給相關處室。
第七條 實行專家評價制度,逐步推行“雙盲”評價方法。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相關專家,由有關處室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價。實行“雙盲”評價方式的,提交專家的評價材料中隱去申報單位和課題組人員。
專家評價的主要內容為立項的必要性、項目的創新性和技術方案的可行性。對重大、重點和一般項目分開進行評價。每個項目必須有7位以上專家獨立進行評價,評價結論分為A、B、C三類。對C類項目,專家必須闡述理由。
業務處室對專家評價進行綜合,有半數以上的專家評為A類的確定為推薦項目,評為B類加A類之和占專家人數半數以上的項目確定為可選項目,其它項目確定為落選項目。
A類、B類、C類項目的比例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和可立項情況確定。
專家評價結果交綜合計劃處匯總,并報廳分管領導。
第八條 綜合計劃處根據科技經濟發展需要、經費預算情況、項目結轉情況、專家評價情況,提出重大項目(包括招標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安排的指導性意見,包括支持重點、立項數、經費平均支持強度和業務處室初審推薦項目數等,在與有關處室協商并向廳長匯報后提交廳務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 業務處室初審。經專家評價(或“雙盲”評價)的推薦項目和可選項目,由主管處室進行初審。初審主要內容為立項的必要性、課題組的承擔能力以及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指南、“十五”科技計劃的要求。同時,結合專家評價結論和處室主動設計項目,按重大(含招標項目)、重點、一般項目分別確定初審推薦項目。對初審推薦項目要進行排序,并出具書面初審意見。
業務處室初審后確定推薦立項項目和推薦后備項目,兩者之和與可立項數的比例一般為2:1,其中推薦立項項目與可立項數比例為1.2:1。
初審意見在向分管廳長匯報同意后交綜合計劃處。
第十條 處室聯審。對處室初審推薦立項項目和推薦后備項目,在綜合計劃處進行初步審核并與相關處室協商后,分別提交處室聯審會議復審。處室聯審主要對專家評價意見和處室初審意見進行復審和評價,并排除重復的項目,從全局角度再次進行立項項目的排序,建議立項項目落選的可并入后備項目打分排序。
處室聯
審采用主管處室對項目逐個介紹,參會人員提問評議,各處室記名打分的方式進行。打分采取回避制度,對本處室項目不參與打分。
處室聯審評價及打分內容為:項目的重要性、創新性、可行性、課題組能力、經費預算合理性;其中招標項目評價及打分內容為:重要性、創新性、可行性、是否適合招標、經費預算合理性。
聯審會議由綜合計劃處主持,各處(室、局、辦)負責人參加,監察室監督并統計打分結果。
綜合計劃處根據聯審情況出具處室聯審意見(包括建議立項、建議后備項目)。
對建議立項的項目根據經費預算情況與相關處室商議擬訂資助經費額度。
聯審結果通報各相關處室,并抄報廳分管領導。
第十一條 廳務會決策。綜合計劃處向廳務會匯報建議立項和備選項目的方案,由廳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重大項目(招標項目除外)、重點項目經廳務會研究決定后在浙江科技信息網上公示10天。對有異議的項目由有關處室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經綜合計劃處審核后報廳務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重新審定。
第十三條 招標項目在廳務會決定后由項目主管處室撰寫招標任務書,經咨詢有關專家意見后報分管廳長審定;聯合招標項目由項目主管處室與聯合招標單位簽訂聯合招標協議,經綜合計劃處審核后報分管廳長審定。
綜合計劃處負責編制招標書、發布招標公告和組織開標、評標工作,根據評標報告與有關處室及聯合招標單位商議定標方案,并向廳務會匯報評標情況和建議定標方案,由廳務會審定。
第四章 計劃下達、合同簽訂與經費核撥
第十四條 經審定的項目由綜合計劃處編制科技計劃。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處室與承擔單位簽訂科技項目合同,經計劃處審核后報分管廳長審簽。
項目合同內容主要根據申報書和投標書確定,主要技術指標一般不得在簽訂合同時更改。
第十六條 綜合計劃處憑科技項目合同與省財政部門聯合下達經費文件,分年度統一撥付經費。
第五章 項目實施和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主管處室對所主管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協調。重大項目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綜合計劃處根據計劃執行情況,組織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的抽查。
第十八條 各項目主管處室在承擔單位總結的基礎上,結合檢查情況提出分管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的總結,于當年12月底前交綜合計劃處。綜合計劃處綜合后提出科技計劃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報廳領導。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后要進行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向主管處室提出驗收申請,并附項目實施總結報告、有關材料及經費決算報告。經主管處室審查后交廳綜合計劃處,由綜合計劃處會同項目主管處室組織驗收。
重大項目應當由省科技廳進行現場驗收;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可委托歸口部門驗收,省科技廳進行實地抽查。
驗收工作需請專家參與的,由綜合計劃處聘請并付專家咨詢費用。
需要鑒定的項目按我廳有關規定執行,通過鑒定的項目可實行書面驗收。
第二十條 列入計劃的項目一般不得變更、中止或撤銷,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處室提出并填寫項目變更、中止或撤銷申請表,同時附相關經費、物資處理意見,綜合計劃處會同項目主管處室調查核實后報分管廳長審批。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程序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程序由綜合計劃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