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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人:黃雪峰資訊來源:null 發布時間:2011-03-01 21:56:26點擊數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的管理,依照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設立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績的我省青年學者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促進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吸引國內外優秀青年人才到我省工作,培養造就一批進入國內外科技前沿的優秀學術帶頭人。

        第三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研究期限為3-4年,資助經費一般為35-50萬元。

        第四條 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在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項目申請;

        (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批準項目資助;

        (四)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五條 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具體負責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的受理、組織評審和管理。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應符合《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規定》的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

        (二)申請當年11日未滿43周歲;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五)申請人須正式受聘于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且保證資助期內每年在依托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在6個月以上。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第八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常年申報,集中評審。

        申請人應當按規定要求撰寫申請書,通過依托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申請人提出推薦意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嚴格審核,統一提交省自然科學基金辦。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九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對項目申請進行初審。對于符合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項目申請,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并通知相關申請人。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組織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為同行專家評議、專家評審組評審、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審批。

        第十一條 對于初審合格的項目申請,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應當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對項目申請進行評議。

        每份項目申請的有效評議意見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二條 同行專家的評議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人已取得的學術成績以及研究成果的創新性和科學價值;

        (二)在國內同行中的影響;

        (三)擬開展的研究工作的創新性構思、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三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根據同行專家評議意見,擇優選擇項目申請,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必要時,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組織答辯評審會。

        專家評審組成員應當不少于5人并考慮管理專家參加評審。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組的評審應當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人的創新能力與發展潛力;

        (二)申請人的創新條件以及依托單位對申請人的支持條件;

        (三)對本學科領域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發展的推動作用。

        第十五條 評審組專家以投票方式推薦資助項目。建議資助項目須獲得專家評審組三分之二以上專家的同意。

        第十六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匯總專家評審組意見,提出資助項目計劃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審批。

        第十七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將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審批通過的擬資助項目在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網站上進行公示。

        擬資助項目申請人有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第十八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異議的受理與調查,調查結果提交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

        第十九條 擬資助項目公示后,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將同行評議意見和專家組評審意見反饋給申請人和依托單位,接受申請人對評議、評審專家的反評估。

        對杰出青年基金項目,不接受復審請求。

        第二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公示結果進行匯總后,批準予以資助的項目并會同相關部門下達項目計劃。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通知依托單位獲資助項目的名單;由依托單位負責通知資助項目負責人(申請人)填報項目計劃書。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辦。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并在核準后將其中一份返還依托單位。核準后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除經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同意外,項目負責人不得對申請書記載的研究內容、研究目標、預計研究結果等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不報項目計劃書又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計劃書的實施負全責。資助項目執行期間,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于次年115日前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辦。

        第二十三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應當審查報送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報送的,責令其在10日內報送,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應當在項目實施中期,組織同行專家對資助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中期檢查。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應當整理中期檢查意見,作出是否繼續資助的決定并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批準;省自然科學基金辦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離開科研崗位連續一年以上的;

        (四)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的,經調入和調出單位協商同意,可申請將在研資助項目依托于調入單位執行,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批準;如調入和調出單位協商不一致的,資助項目可申請保留在原依托單位執行、轉入調入單位執行或終止研究,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審批決定。

        發生第一、二款情形的,省自然科學基金辦作出批準、不予批準或者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計劃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結題日期1個月前提出延期結題申請,經依托單位簽署意見后,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審批。項目延期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允許提前結題。

        第二十七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3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資助期內研究工作作全面總結,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辦。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應當責令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10日內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時提交結題材料的;

        (二)未按時提交資助經費決算的;

        (三)提交的結題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四)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收到結題材料后,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會議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項目的完成情況,并向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提供評價意見:

        (一)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二)研究成果情況;

        (三)人才培養情況;

        (四)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情況;

        (五)承擔國家基礎研究項目情況;

        (六)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根據結題材料和評審專家的意見,對通過驗收的項目作出予以結題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應當公布準予結題項目的研究工作總結和研究成果。

        資助項目結題后三年內,項目負責人應當將與該項目相關的論文、專利、獲獎和應用情況等成果通過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網站予以補充填報。

        第三十二條 資助項目研究所形成的論文、專著、軟件、數據庫、專利以及鑒定、獲獎成果等均須注明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編號為XXXXXXX”(英文:This material is based upon work fund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其他語種參照翻譯)。

        第三十三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經專家評審符合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要求的項目,如果因受省自然科學基金經費的限制,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可與依托單位開展聯合資助。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簽署協議的方式確定。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2007227日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印發的《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團隊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本細則實行后仍未結題的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團隊項目,按本細則有關規定進行實施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責成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