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管理,根據《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資助工作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主要資助圍繞浙江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需求,對開拓發展高技術產業或提升特色優勢產業有重要影響的基礎研究,以及對提高人口素質和人們生活質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 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要體現緊密圍繞“浙江目標”的原則,重視學科交叉與滲透,有效利用國家、省部現有科學研究基地的條件,充分發揮中青年學術骨干的作用,積極開展實質性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資助期限為3-4年;資助經費重點項目一般為35-40萬;重大項目一般為50-70萬。
第四條 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自然科學基金會)按照浙江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規劃的要求,在廣泛聽取科技人員建議的基礎上,組織專家論證,確定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資助的研究方向,引導申請。
第五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會鼓勵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和產業部門開展聯合研究,并積極爭取與政府其他部門、企業和學術機構等聯合資助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凡符合《規定》要求,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均可根據當年申請通告和指南要求提出申請項目。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申請者必須是項目實際主持人。
第七條 申請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應提出明確的研究目標、創新的學術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請者和項目組有厚實的研究工作基礎和良好的研究條件。
第八條 項目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須按照《規定》和申請通告的要求對申請書進行審核,將申請書報送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
第九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常年受理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的申請,并集中進行評審。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組織申請項目的初審。對不屬于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資助方向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申請,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一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按照《規定》有關要求,選擇3位及以上同行專家對初審合格的申請項目進行評議。
第十二條 同行評議專家主要針對申請項目學術思想或思路的創新性進行評價。每項申請項目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應少于3份。
第十三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在對同行評議意見進行分析和歸納的基礎上,選擇優秀的申請項目,提交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組專家主要針對申請項目對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實現和提升浙江省科技水平的作用,以及申請者及項目組的創新能力和研究條件進行評價。對承擔過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申請者,應考慮其原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組一般由5名及以上專家組成,應考慮管理專家參加。專家通過投票方式推薦資助項目。建議資助的項目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的同意。
第十六條 專家評審組依據申請書進行網上評審;必要時,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組織答辯評審會。
第十七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匯總專家評審組意見,提出建議資助項目計劃和備選資助項目計劃,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會會議審批。
第十八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將審批通過的建議資助項目和備選資助項目在省自然科學基金會網站上公布,接受單位和個人的署名書面異議。公示期為7天。
第十九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對異議項目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報省自然科學基金會主任審批。
第二十條 公示結束后,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通知依托單位獲資助項目的名單;由依托單位負責通知資助項目負責人(申請者)填報研究計劃。
第二十一條 資助計劃公布后,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將初審、同行評議意見和專家組評審意見反饋給申請者和項目依托單位,接受申請者對評議、評審專家的反評估;對不合格的評議、評審專家,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從專家庫中刪除。對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不接受復議的請求。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須參考評議、評審意見制訂研究計劃書及經費預算,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辦。逾期不報又未說明理由的,作為自動放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資助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撰寫年度進展報告。依托單位應在檢查研究工作進展的基礎上,對年度進展報告進行審核,于12月20日至31日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盡全力保證預定研究目標的實現。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須及時提交變更申請,經依托單位簽署意見后,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審批。
第二十五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應組織專家對研究工作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中期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對不按時報送年度進展報告、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經費使用不當的資助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可建議中止項目,報省自然科學基金會主任審批。
第二十七條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在計劃結題日期1個月前,由項目負責人提出延期結題申請,依托單位簽署意見,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審批。項目延期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原則上不允許提前結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因故不能繼續主持項目一年以上的,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須在3個月內提出合適的新項目負責人,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審批;否則,中止該項目。
第二十九條 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項目負責人須撰寫研究工作總結,編制資助經費決算,經依托單位審核后,于12月20日至31日之間將總結報告和經費決算表報送省自然科學基金辦。
第三十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辦收到研究工作總結后,組織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養情況、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成效、資助經費的使用等進行綜合評估,形成驗收評議意見。
第三十一條 完成驗收工作后,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辦理驗收審核,并通知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審核結果。
第三十二條 資助項目通過驗收后三年內,項目負責人應將與該項目相關的研究論文、發明專利、獲獎和應用情況等成果補充填報上來,申請結題。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進行資助項目結題審核,并公布審核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經專家評審符合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要求的項目,如果因受省自然科學基金經費的限制,省自然科學基金會可與依托單位開展聯合資助。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簽署協議的方式確定。
第三十四條 專家評價為創新性強的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申請,若因申請項目缺乏前期研究基礎,省自然科學基金辦可建議先給予較小額度經費資助。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3月1日起實行。2004年1月1日印發的《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和重大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以往公布的有關管理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自然科學基金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