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教育科學研究管理,提高教育科學研究水平,促進我省教育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確定課題的基本原則
1、遵循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根據浙江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研究方向,課題的研究目標和內容明確具體,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步驟切實可行。
2、能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前教育改革發展提供理論依據或先進經驗;對教育理論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
3、課題負責人和主要研究參加者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較好的研究基礎,具備按計劃完成課題的條件。
第二條 課題的分類
1、浙江省教育科學規劃研究課題,根據課題的規模和重要性,分為“浙江省教育科學規劃重大研究課題”(簡稱“省重大課題”,編號序列為SA***)、“浙江省教育科學規劃重點研究課題”(簡稱“省重點課題”,編號序列為SB***)和“浙江省教育科學規劃研究課題”(簡稱“省規劃課題”,編號序列為SC***)三類。
2、省“重大課題”一般指對省重大教育改革措施或在學術上具有重要價值的課題,研究周期一般為三年。
3、省“重點課題”一般指比較重要的理論性研究課題和綜合性應用研究課題,研究周期一般為二年。
4、省“規劃課題”一般指教育教學各學科具體領域進行研究的課題,研究周期一般為一年。
第三條 課題的管理機構
1、浙江省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規劃領導小組”)是省教育科學規劃研究課題管理的領導機構,規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規劃辦”),負責日常工作。
2、對課題的管理包括:全省教科類課題的規劃、評審、立項、鑒定和評獎等。
3、協助全國教科規劃辦對全國教科重點以上立項課題和負責全國教科規劃課題的日常管理工作。
4、經規劃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規劃辦聘請部分領導、專家為省教育科學規劃研究課題評審員。評審員受規劃領導小組或規劃辦的委托,參與課題的評審、鑒定、評獎等工作。
第四條 課題的申報人
1、各類省教育科學研究課題應有課題負責人書面申報。
2、課題申報人必須實際主持課題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擔實質性任務。
3、申報“省重大、重點課題”的申報人必須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在申報時須經副高以上職務(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推薦介紹。
4、課題申報人同一時間內負責的同類課題只允許一項。沒有充足理由未能完成所負責課題者,其學校(個人)三年內不得申報新的課題。
5、鼓勵符合上述條件、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青年申報課題。
6、全國教科規劃以上課題按全國教科規劃辦的有關文件要求申報
第五條 課題的申報
1、課題原則上實行限時受理、限額申報的辦法。
2、規劃辦是省教育科學規劃各級各類研究課題的申報受理單位,各類課題的《申報表》由規劃辦統一制定。
3、《申報表》須經申報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并簽署明確意見。
4、《申報表》應先報送給各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高校科研部門初審后報省教科規劃辦,在特定領域已有一定研究基礎的人士,可以直接向省規劃辦申報。
5、推薦申報全國教科各級各類課題,原則上擇優推選已鑒定結題,有研究基礎、需深化研究的“省重大、重點規劃課題”。
第六條 課題的規劃、評審與立項
1、“省重大課題”的《申報表》經規劃辦初步篩選后,由規劃領導小組組織評審。經評審通過的,由規劃領導小組下達《立項通知書》。“省重大課題”一般2至3年作少量滾動立項,立項原則是少而精,要求每一個課題都能解決一個重大理論問題或實際問題。
2、“省重點課題”的《申報表》經市規劃辦初評后,由規劃辦組織評審。經評審通過的,由規劃辦下達《立項通知書》。“省重點課題”一般按年作少量滾動立項,立項原則是已結題,需深化研究的省年度規劃課題,要求每一個課題都能解決一個理論問題或實際問題。
3、“省規劃課題”的《申報表》經市教科規劃辦初步篩選后,由省規劃辦組織評審。經評審通過的,由規劃辦下達《立項通知書》。“省規劃課題”一般每年按比例滾動立項,立項原則是符合學校(單位)和研究者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后能解決一些實際的理論問題。
第七條 課題經費
1、省教科規劃領導小組、規劃辦立項研究的課題經費原則上由課題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自行解決,情況特殊的,酌情預以資助。
2、自行解決或資助的科研經費用于與課題研究直接有關的調查、出差、資料、小型會議、打(復)印等。
3、自行解決或資助的科研經費,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專設科目代為管理,使用應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符合財務制度和規定。
第八條 課題的管理
1、省教育科學年度規劃研究課題委托市規劃辦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共同管理。“省重大、重點課題”由規劃辦直接管理。
2、“省重大課題”的負責人應于每年12月份就本課題的本年度進程和下年度的計劃向規劃辦提出書面報告。規劃辦將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中期檢查。
3、對“省重點課題”與“省規劃課題”,規劃辦將采用各種方式不定期進行抽樣檢查。規劃辦將綜合檢查結果和各課題的年度報告,每年向規劃領導小組通報一次研究課題的執行情況。
4、課題進行過程中,因課題主要參與者工作變動無人接替等特殊原因,致使課題確實無法進行時,課題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主動向規劃辦提出終止課題的要求。“省重大課題”要求終止時,由規劃辦負責人批準。
5、在各種形式的檢查中,如發現條件嚴重不符或立項后實際上無進展的課題,規劃領導小組或規劃辦將予以撤銷。
第九條 課題的結題與鑒定
1、課題負責人按時上報符合《申報表》所承諾的課題成果,即為完成。課題成果形式有:研究報告、論文、著作、或教育產品。一個課題可以有一種或幾種成果形式。
2、“省重大課題”和“省重點課題”完成時,都應接受規劃辦組織的鑒定。部分影響較大,成果顯著的“省規劃課題”也可以視情況接受規劃辦組織的鑒定。
3、鑒定分通訊鑒定與鑒定會鑒定兩種形式。鑒定的方式與程序由規劃辦另行規定。《課題鑒定書》由規劃辦統一印制。
4、已正式立項的課題,到期因故不能完成時,課題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主動向規劃辦提出延長課題研究的要求,經規劃辦批準,方可延長。
第十條 成果的評獎
1、每五年進行一次“浙江省教育科學規劃重大研究成果獎”的評獎活動(設一、二、三等獎),由規劃領導小組組織評委會評獎。
2、每二年進行一次“浙江省教育科學規劃優秀研究成果獎”的評選活動(設一、二、三等獎),由規劃辦組織評委會評獎。
3、部分教育教學管理等軟科學方面的課題成果,經省規劃辦推薦和省科技廳成果管理部門鑒定,可參加省級科技部門組織的成果評獎活動。
4、按時取得成果的“省重大課題”、“省重點課題”和“省規劃課題”是主要的參評對象。
5、評獎結果由評獎的組織單位報規劃領導小組批準后以規劃領導小組或規劃辦的名義頒布。
第十一條 附則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規劃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