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課題(以下簡稱省社聯課題)的規范化管理,增強課題管理的嚴肅性,保證課題研究按時高質量完成,促進成果轉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社聯課題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有學術價值或實際指導意義,能推動學術性社團學術活動的開展,為繁榮和發展我省哲學社會科學事業服務,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三條 省社聯課題面向省社聯所屬省級社團和市社聯的廣大會員,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二章 課題組織和申報
第四條 省社聯課題包括協作攻關課題和年度重點課題。
第五條 協作攻關課題是指圍繞重要學術前沿問題和重要現實問題,由省社聯直接組織相關省級社團及其會員開展跨學科綜合研究的課題。
第六條 年度重點課題是指根據省社聯年度課題研究的部署和要求,通過省級社團和市社聯的組織發動,由會員自下而上申報的課題。
第七條 凡省社聯所屬省級社團和市社聯的會員,均可申報省社聯課題。
申報時,申請人應認真填寫《課題申報表》和其他規定材料,由省級社團和市社聯簽署推薦意見后,向省社聯申報。
第八條 省社聯課題實行課題負責人負責制。負責人享有規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 未完成省社聯課題研究任務的課題負責人,不能申報新的課題。
第三章 課題立項和管理
第十條 省社聯年度重點課題,由省社聯學會處進行資格審查和初選,專家組對初選后的入選課題進行評審,經省社聯黨組批準后立項。初選和評審必須堅持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一條 課題立項后,省級社團和市社聯必須承擔督促檢查的責任。課題負責人必須保證按時高質量完成課題研究任務。
第十二條 課題組不得任意調整課題組成員,改變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計劃。如確有必要,課題負責人應提出書面報告,經省級社團或市社聯同意后,報省社聯學會處批準。
第十三條 課題組應根據研究計劃的進度,及時向省社聯遞交階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終研究成果。
第十四條 對擅自變更研究方向和內容、無故不執行研究計劃、不如期遞交研究成果者,將視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暫緩撥款、停止撥款、撤銷課題、通報批評的處理。
對無故未按期完成課題累計達3個以上的省級社團和市社聯,省社聯將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其課題申報資格的處理。
第十五條 由市社聯申報的立項課題,省社聯可視具體情況,委托各市社聯直接管理。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課題經費資助額度由省社聯學會處提出建議,報分管領導批準。課題經費采取一次批準、分期撥款的方式,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七條 對立項的省社聯課題,提倡課題組負責人所在單位給予一定的配套經費。
第十八條 各單位協作課題的經費,一般由課題組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如需分撥給協作單位,應經課題組成員共同商議同意,由省社聯劃撥。
第十九條 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財務制度,專款專用,同時要方便科研。
第五章 成果的驗收和管理
第二十條 原定課題研究計劃和研究目標已經完成,課題組應向省社聯學會處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協作攻關課題成果,必須通過鑒定方可驗收,鑒定由省社聯學會處直接組織進行。
年度重點課題成果已經正式出版或發表,可免于鑒定,由省社聯學會處驗收;其余須經省社聯學會處同意,由2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進行書面鑒定。
第二十二條 未通過鑒定或驗收的,課題組應繼續研究,在一年內重新申請鑒定或驗收。仍未通過者,按項目未完成處理,由省社聯予以注銷。其課題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省社聯課題。
第二十三條 研究成果應通過各種渠道加以轉化。研究成果在公開發表、出版或內部呈送時,均應在顯著位置注明“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XX課題研究成果”標志。未注明者,不能作為該項課題的研究成果,省社聯不予驗收。
第二十四條 課題研究完成并通過鑒定后,課題組負責人應向省社聯學會處送交下列材料:
1. 最終成果5份,其中1份必須為原件;
2. 成果摘要1份(1500字左右);
3. 科研成果報告表;
4. 課題成果磁盤。
第二十五條 課題研究成果通過省社聯驗收合格,省社聯向課題組頒發《結題證書》。
第二十六條 對按期完成并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課題組,經相關省級社團或市社聯推薦,省社聯將酌情予以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