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我省高等學校教師和科技人員從事教育和科研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我省經濟、科技和教育事業的發展,表彰在科學研究及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范圍:
一、具有實用性和先進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
二、學術水平高的自然科學理論成果和應用前景好的軟科學成果;
三、優秀的人文社會科學成果;
四、在推廣、轉讓、應用已有的先進科技成果中,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
第三條 成果形式:公開發表的論文,正式出版的專著,鑒定或評審的成果。
第四條 幾個單位或多人合作完成的項目,其第一完成單位或第一完成人必須屬我省高校。
第五條 “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成果獎”每年評審一次,對上三年的成果進行獎勵。
第六條 “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成果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獎勵分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由省教育廳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七條 獎勵證書的歸屬和獎金分配:
一、由單位提供工作條件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授予所在單位,保證所得獎金額的80%以上按貢獻大小分配給項目完成人。
二、單位未提供工作條件,由個人努力取得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和獎金屬個人。
三、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復發放。如獲獎項目又獲其它獎勵,只補發超過原獎獎金的部分,其余部分獎金作為學校科研獎勵基金。
第八條 評獎程序:
一、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科研成果,填寫申請書,經院(系)推薦,由學校初審合格后填寫初審意見和申請等級上報。
二、設立“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獎工作。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教育廳高校科研師資處。
三、經評審委員會審定的授獎項目和獎勵等級,報省教育廳批準后授獎。
第九條 凡已獲政府廳(局)級及其以上部門獎勵的項目,有爭議未解決的項目和未按規定交納評審費的項目,均不評審。
第十條 科研成果獎勵工作必須促進高等學校科研戰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反對爭名奪利、沽名釣譽的思想和作風。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其解釋權屬教育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