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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經費政策 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通知

        發布人:黃雪峰資訊來源:null 發布時間:2012-02-10 13:49:29點擊數量:

        各高等院校: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科研工作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教育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通知》(教財〔2011〕12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嚴格執行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和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認真貫徹執行《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校要高度重視科研經費的管理,充分認識到加強科研經費管理是高校科研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是高校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方面,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
           
        二、重大問題由高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實行一把手負責制。進一步明確科研、財務、審計和紀檢等部門在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與監督中的職責和權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三、高校取得的各類科研經費,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確保科研經費專款專用。不得設立帳外資金、小金庫
        ,不得違反國家科研經費管理政策支出。
           
        四、項目負責人應做好經費使用的審核,不得把項目經費用于旅游、福利勞保、娛樂等活動,不得用于國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核,杜絕以下違法、違規的經費報銷行為:
           
        (一)使用虛假發票進行報銷。
           
        (二)列支與本項目無關的費用,尤其是對用于旅游、娛樂等與本項目研發無關的費用進行報銷。
           
        (三)使用項目研發期限外的不合理發票進行報銷。
           
        (四)使用記賬聯發票進行報銷。
           
        (五)使用發票復印件等無效憑證進行報銷。
           
        (六)與項目無關人員進行的報銷。
           
        五、財政性項目經費的勞務費發放,只能給直接參加項目研究人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研究生或者博士后研究人員參加項目研究的,應當在科研經費中據實安排其勞務費支出。所有勞務支出均直接打入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由本人簽收。
           
        六、各高校要定期地對科研項目合同簽訂、經費使用、經費劃轉、資產管理、結題結賬等情況開展核查。各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日常管理職能,發現問題及時予以指出和糾正。
            七、各高校對違反規定的人員,要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省教育廳
        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