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建設文化大省,根據省委《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浙委[2004]17號)文件精神,特制訂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實施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省級社會科學優勢領域建設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 基地建設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圍繞浙江當代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立足浙江社會科學學科的比較優勢,堅持“整合資源,創新機制,規范學術,生產精品,提升優勢,培育人才”的原則,按照有重點、入主流、上水平、出特色的基地建設方針,引導社科界推出一批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精品成果,建設一批在國內有影響的優勢學科,培育一批在全國有影響的學術帶頭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領導小組是基地建設的領導機構,負責審定基地建設規劃,學術委員會專家人選、基地研究項目和成果出版。其職能部門省社科聯及規劃辦,是基地建設的辦事機構,在省社科發展規劃領導小組和省社科聯黨組領導下,組織專家,具體承擔基地建設日常工作。
第五條 聘請省內外知名專家,評審基地,評估基地運作情況、基地研究成果。
第三章 基地性質及建設標準
第六條 浙江省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是指:以某一研究領域學術前沿問題和一些重大理論、現實問題為中心,以該領域研究處于省內領先水平的研究人員或研究實體為核心,以重大系列研究課題為紐帶,跨學科、跨單位組織持續、系統研究的開放式研究機構(平臺)。
第七條 基地建設的總體目標從2005年起,分三年滾動確定10個左右整體科研水平居于省內或國內領先水平的重點研究基地。
第八條 基地建設的標準
1.通過承擔重大研究項目和協作攻關,推出有較大影響的研究成果,使該領域研究的整體水平和參與重大決策的能力居于省內或國內領先,使支撐該領域研究的相關學科達到全國同類學科的先進水平,成為我省乃至全國相關領域的“思想庫”。
2.通過跟蹤學科前沿問題研究,組織相關研究領域科研活動及國際學術交流等,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學風、在全國具有一定影響的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干,形成合理的學科梯隊,成為我省乃至全國相關領域的“人才庫”。
3.通過參與制定本研究領域全省性發展規劃,建立圖書資料和情報信息網絡,開展咨詢服務等,成為我省乃至全國相關領域情報資料的“信息庫”。
4.通過深化改革科研體制,探索建立“機構開放、人員流動、內外聯合、競爭創新”的科研運行機制,成為我省科研體制及管理機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九條 基地的運作模式基地實行開放的運作模式,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
1.基地實行基地負責人負責制。基地負責人負責基地建設的所有事務,由所在單位的分管領導擔任,并隨其職務和分工的變化自然交替。
2.基地核心成員應由基地所在單位的研究人員和本單位以外的省內外研究人員組成。每個研究方向都應聘請首席專家。首席專家負責相關研究方向具體研究計劃的實施,由省內外知名專家擔任。
3.建立與基地主攻方向相應的學術委員會。成員由省內外相關領域一流專家組成,其中省外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本單位專家不得多于三分之一。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本基地建設方案、研究選題,指導基地建設計劃的實施。
4.基地每年確立的研究課題須向社會公開招標。其中至少有1/3的項目須由基地所在單位以外的研究人員承擔。
5.基地可采用“一地一點”的運作方式,即一個基地只在一個單位設點;也可采用“一地多點”的方式,即一個相同方向的基地可在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設點。
第四章 申 報
第十條 申報單位的界定
申報基地者必須是隸屬于政府或教育科研機構、擁有獨立的人員編制、辦公場所、設備資料、運行經費等的實體性研究機構。
各申報單位應根據科研資源配置最優化、科研成果產出最大化、科研組織管理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對現有科研機構和科研力量進行整改、重組,使之具有較強競爭優勢后再行申報。
已是國家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的機構自然列入省社科基地建設計劃,但不占指標。
第十一條 申報條件
1.申報機構至少擁有與申報方向相一致的兩個以上相關領域省級重點學科或博、碩士學位授權點,不屬于教育系統的科研單位必須在相關領域中具有鮮明的研究特色,或具有省內領先的研究優勢。
2.擁有與申報方向一致的較強學術隊伍。其學科帶頭人學術造詣高、在省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學科梯隊結構合理,整體實力強,適應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多方需要。
3.具有明確的基地建設方案。主攻研究方向具有重大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能夠產生重大標志性成果,建設思路清晰,目標明確,設計的總體框架合理,選題科學,規劃可行。
4.制定了有利于基地建設的措施,其運作機制科學、規范,有精干、高效的專職管理人員。
5.擁有獨立的、并向相關研究人員開放的資料室,以及種類齊全的專業書刊等資料,特別是必要的外文書刊等資料。主辦一份學術性刊物(或以書代刊)。擁有支持科研工作所必需的物質條件,或能調動相關資源,為研究者提供必需的物質條件。
6.按上級主管部門同期經費的投入數額,原則上以不少于1:2的比例配套投入。
第十二條 基地名稱
基地不得采用二級學科以上的學科名稱。基地的名稱可以和申報單位的名稱不一致。
第十三條 申報辦法
1.基地采用法人單位申報制。符合申報條件的任何機構,經所隸屬的法人單位批準,均可申報。
2.申報基地的單位須根據要求,詳細填寫《浙江省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申報表》,并在“單位承諾”一欄中應簽署意見,認可蓋章。申報單位在遞交申報表同時,應申報基地當年啟動的重大系列研究項目,該項目應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或學科建設、學術發展中起重要作用,具有重大學術價值或重大應用價值的研究項目;應是在以省內科研力量為主有可能取得突破性研究的項目。
基地申報由省社科規劃辦直接受理。基地申報專用表(浙江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申報表)及有關材料可從“浙江社科網”上下載。
申報所需材料:《浙江省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申報表》一式15份。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四條 基地評審采用同行專家評審制。省社科規劃辦聘請一定數量的省內外專家組成評審團,對申報的基地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團中省外專家人數應不少于專家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條 基地評審原則
1.權威性。評選工作應體現學術研究的前沿性。體現浙江的優勢學科及新興學科和發展趨勢。
2.公正性。評選工作貫徹民主、科學、公正、透明的原則,實行回避制度。申報單位專家不參加本單位申報基地的評選。與基地相關的學者也不參加該基地的評選。
3.滾動性。評選工作采取分步實施、成熟一批確定一批的方法。允許落選單位通過深化科研體制改革、創造條件后,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評審程序
1.資格審查。省社科規劃辦按本細則,對所有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進入評審。
2.評審。基地評審采用會議評審、實地考察和答辯相結合的方式。會議評審不實行匿名評審。具體程序為:
(1)評審團專家聽取基地申報單位負責人對基地建設整體方案作簡要介紹,并認真審讀申報材料后,對基地建設的整體方案、選題設計、研究計劃及基地建設相關條件提出質疑;基地負責人和首席專家對質疑進行答辯;
(2)在充分評議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按1:1.5的比例,確定實地考察的申報單位;
(3)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內容包括:召開基地科研人員座談會、考察申報基地的硬件設施,檢查前期研究成果等;
(4)對申報基地綜合評估,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擬立項的基地。
3.審批立項。經評審團評審通過的擬立項基地,報省社聯黨組審議、省社科發展規劃領導小組審批后,公布立項。
第十七條 評審標準
1.基地研究的主攻方向對浙江當代發展和學科建設具有重大意義,且特色鮮明、優勢明顯;
2.基地建設方案思路清晰,所列選題能深入、系統地突顯基地研究主攻方向和學術前沿,研究計劃具有可操作性;
3.基地研究力量充實,具有在全國或省內有一定影響的學科帶頭人和較好結構的學者群體,且前期研究成果豐富。
4.基地所在單位出臺了強有力的基地建設措施和靈活的科研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立項基地每年向社會公開招標研究項目的評審,由省社科規劃辦組織的專家和基地學術委員會成員共同進行。其研究項目經省社科發展規劃領導小組批準后,為省社科規劃課題。
第十九條 評審紀律
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在通訊評審期間被評審單位不得打聽、了解有關評委會專家情況,在實地考察期間,評委會成員一律在省社科規劃辦指定的地點住宿,嚴禁被評審單位以任何名義向評委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贈送錢物,一經查實,嚴肅處理。申報材料中有弄虛作假、謊報數據者,一經查實,取消入選資格。
第六章 基地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給予的優惠
同等條件下,基地研究人員可優先獲得省社科規劃辦組織的重大科研項目、委托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資助。
第二十一條 基地所在單位給予的優惠
1.與基地相關的博士點、碩士點可享受招生名額方面的優惠。
2.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優先選派基地學術骨干出國、出境、優先安排外國專家到基地進行學術交流。
3.在科研編制、辦公用房、學科建設經費分配、隊伍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適當減免基地研究人員的教學任務。學校圖書館應優先滿足其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的定購需要。
4.對其服務性收入,特別是通過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而獲得的成果轉讓收入,應提高其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5.除配套經費之外,給予基地常規性運行的辦公經費。
第七章 基地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地采取省社科發展規劃領導小組與基地所在單位共建的方式,實行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的動態管理。省社科規劃辦每年組織基地評估(《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評估報告書》另發)。在檢查和評估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具體情況給予公開通報、停止撥款、限期整頓、撤銷資格等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
(2)所在單位的配套經費未到位或違反重點研究基地資助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
(3)所在單位給重點研究基地的優惠政策沒有落實;
(4)在同一研究方向的整體水平和科研實力上,已被省內其他科研教育機構超過的基地。
第二十三條 省社科聯在“浙江社科網”上建立《基地建設執行信譽欄》,公布基地建設執行情況。
第八章 基地建設經費及使用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基地建設經費來源
基地建設經費實行財政支持與多方籌資相結合的辦法。
1.省財政設立專項經費。
2.基地所在單位設立配套經費,支持基地研究項目的研究、成果的出版、研究人員的培養和有關學術活動的開展。
3.基地積極爭取社會贊助或捐助。
第二十五條 基地建設經費主要用途
1.基地管理費(基地評審、基地運作評估、聘請相關專家等)。
2.基地建設費用。基地建設費用包括:基地研究項目的研究費用、成果的出版費用、學術活動費用、人員培訓費用、基地刊物編輯發行費用等。基地建設周期為3年。省財政在建設周期內,原則上以每個基地一年30萬元的規模,在經費上給予連續支持。省財政撥給基地的建設費應與申報單位自行配套的經費合并統一使用。其中,用于項目研究經費應占總經費的70%。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須單獨立賬,以便審計檢查;購置的圖書資料和儀器設備必須統一登記造冊。
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其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并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基地建設經費的撥付
基地建設經費由省社科規劃辦根據基地建設規劃,提出當年預算方案,省社科聯黨組核定后,報省社科發展規劃領導小組審批決定。省社科規劃辦根據審批決定和基地立項、建設情況,具體負責經費的撥付,并向省社科聯黨組和省社科發展規劃領導小組報告當年經費使用情況。
基地建設經費實行一次核定,逐年分期撥付的方式。其中,基地立項后,一次性撥付當年建設總經費。次年經費根據基地年度檢查、考評情況撥付。獲得次年撥付經費的條件是:考核合格,且上年基地建設計劃應完成項目的完成率達到95%以上。
經費撥付程序按照省社科聯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基地建設經費撥付到基地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
第二十七條 基地所在單位的配套經費應打入省社科規劃辦指定帳戶。基地所在單位負責評審團對本單位基地考察、評估期間的食宿費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