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技計劃與計劃項目管理,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促進自主創新和科技進步,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嘉興市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嘉興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結合嘉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嘉興市各類科技計劃與計劃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嘉興市科技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是指根據全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市科技發展資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調控、引導,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制訂并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的活動。
嘉興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計劃(包括各類專項),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機構承擔,并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計劃與項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規范、高效,開放、公正、科學和鼓勵自主創新的原則。
第五條 計劃與項目的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制度、立項審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檢查報告制度、驗收結題制度、績效考評制度、回避制度。
(一)信息公開制度。在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保密法規的基礎上,及時公布計劃與項目信息及相關管理辦法;每年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統一受理項目申報,公開進行項目評審,向社會公布確定的項目,定期組織項目中期檢查,集中組織項目驗收,向社會開放可公開的計劃項目信息。
(二)立項審批制度。項目立項按照“三審一決策”基本決策程序,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審批制度。因國內外經濟形勢的重大變化或國家科技、產業政策的重大調整,根據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決策部署,市科技行政部門可直接提出立項建議,報市科技發展資金管委會決策。
(三)合同管理制度。項目管理實行合同制,所有立項項目都應當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按合同組織實施、經費管理、監督檢查和項目驗收。按照課題制要求,項目實行責任人負責制和依托單位條件保障制。項目責任人對完成項目任務承擔法律責任,依托單位應當提供項目合同書中確立的保障條件。
(四)檢查報告制度。市科技行政部門對計劃與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督查和分類指導,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責任人應定期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并根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按期如實填報有關報表。
(五)驗收結題制度。項目按計劃合同完成后,及時組織驗收。因故撤消或者終止的項目,應當進行結題。
(六)績效考評制度。項目通過驗收或者結題后,必須按要求參加績效考評,對社會、經濟效益和科技經費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作為計劃與項目實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七)回避制度。在評審立項、經費分配、項目管理、驗收結題、爭議處理、決策咨詢、招標評估等環節中,與項目及項目責任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管理人員、咨詢專家、科技中介機構應當回避。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建立完善計劃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電子監察系統、項目檔案和評審、驗收專家數據庫,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七條 根據全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以“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綜合集成,鼓勵創新、持續發展”為原則,及時制訂科技發展規劃,并將其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年度科技計劃,統一組織,分步實施。
第八條 嘉興市科技計劃由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產業化、科技創新條件與環境建設和各類科技專項等計劃組成。
科技研究與開發計劃包含重點科技攻關項目、應用基礎研究項目和軟科學項目等,以創新性研究為重點,主要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問題,以及基礎性、戰略性、公益性問題。
科技成果轉化計劃包括高新技術成果推廣計劃、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專利實施項目等,旨在支持產學研合作,對科技成果進行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科技產業化計劃包含重點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新產品計劃等,旨在推進企業自主創新,促進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和新興產業培育發展。
科技創新條件與環境建設計劃包含區域創新服務平臺、高新技術創業服務平臺、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實驗室)、高新園區和特色產業基地、科技信息網絡等建設,著眼于保障區域科技創新和構建行業科研條件支撐體系。
各類科技專項包含國家(?。┲卮髮m椗涮籽a助計劃(是指對已列入國家(?。┲卮髮m椨媱澋捻椖?,按照科技產業政策進行市級科技項目經費配套補助)和市級重大科技專項計劃(是指中科專項、科技特派員專項、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專項 、防震減災和知識產權保護專項等)。
第九條 計劃體系應相對穩定。根據科技產業政策調整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完善科技計劃體系。
第十條 根據計劃管理的需要,市科技行政部門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承擔相關的事務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須簽訂合同、協議,明確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受委托方在規定范圍內開展工作,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大項目是指:市科技發展資金補助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軟科學項目在8萬元以上(含8萬元);重點項目是指:市科技發展資金資助額在15萬元以上(含15萬元),軟科學項目在4萬元以上(含4萬元);一般項目是指:市科技發展資金補助額在15萬元以下,軟科學項目在4萬元以下。
重大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二條 項目的立項一般按發布指南、項目申報、申請受理、項目初審、專家評審、現場核查、處室聯審、會議研究、社會公示、審定立項的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科技創新需求和財政保障能力,分年度、分專項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和組織申報項目的通知,明確重點支持領域和優先主題,計劃和項目的類別,申報的時間和方式等有關事項。
凡申請立項的項目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
對重大公益性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共性和關鍵技術項目、重大軟科學項目及科技政策前瞻性研究課題等應加強立項引導和主動設計,逐步實行招標投標制。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者(責任人和依托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責任人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
(二)依托單位具有實施項目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
(三)課題組成員結構合理;
(四)項目責任人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五)項目責任人和依托單位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十五條 同一科技人員在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在研項目中擔任課題組長或副組長,原則上不得超過兩項。同一責任人或依托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不同類型、專項的同級計劃。以往年度已立項的項目,主要研究內容變化不大的,不得再次申報同級計劃。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通過嘉興市科技行政部門門戶網站“科技計劃項目在線申報系統”公開進行。項目按依托單位的行政隸屬或屬地關系逐級申報,由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或市級主管部門(單位)審查推薦,無主管部門的項目申請者可直接向市科技行政部門申報。
市科技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年度計劃以及以往項目完成質量記錄,確定各縣(市、區)、市級主管部門(單位)申報項目的推薦數量。
第十七條 申請項目至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立項的背景和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開發內容和技術關鍵;預期目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申請情況、應用前景);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計劃進度安排;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經費預算等。
(三)其他附件。
第十八條 凡申請的項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公開受理,按照“三審一決策”基本程序,統一審定,分批下達。
第十九條 項目初審是指主要對申請者資格、項目的必要性、課題組的承擔能力、經費預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科技扶持重點等項目申報指南要求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主要對項目的創新性及可行性進行綜合評價和打分,并提出建議。主動設計項目、公共科技創新平臺項目評審采用會議答辯方式,其它項目評審一般采取網上評審方式。
為保證項目評審的公正性、科學性,評審專家從省、市項目評審專家數據庫中隨機抽取。每個項目的評審專家一般為3-7人。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F場核查主要是深入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的真實性、依托單位的基礎條件和課題組的承擔能力作進一步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處室聯審主要對項目初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現場核查情況進行聯合復審與綜合評價,商議擬立項目及經費補助額度意見,并排除重復申報的項目。
必要時,市科技行政部門可組織市級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對擬立重大科技研發和科技產業化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答辯,對高新技術研發和科技攻關計劃項目進行查新。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領導班子會議,聽取項目初審、專家評審和處室聯審情況的綜合匯報,研究確定擬立項目及經費補助標準。
第二十四條 經市科技行政部門研究確定的擬立項目,向社會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異議處理意見,應向異議人反饋。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提出的立項方案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市科技發展資金管委會辦公室審議、市科技發展資金管委會審定決策。
第二十六條 經市科技發展資金管委會審定立項的項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聯合下達科技計劃項目經費補助文件。立項文件應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七條 凡立項的項目均應簽訂由市科技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市科技行政部門為甲方,項目責任人(承擔單位)為乙方,推薦項目的市級有關部門或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為歸口管理單位。
甲方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下撥科技經費;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項目驗收和科技績效評價。
乙方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組織實施項目;保證項目經費??顚S?;按甲方要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如有重大問題應主動報告;負責提供項目驗收所需的有關材料;配合做好科技績效考評工作。
歸口管理單位的責任是:按時足額到位項目約定的配套經費;督促項目責任人按規定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協助甲方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評估;督促項目責任人依法做好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和科技成果登記;協助甲方協調有關問題,配合或受委托做好項目的驗收、評估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由市科技行政部門主管。市科技行政部門與項目責任人(承擔單位)簽訂《嘉興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統一加蓋市科技行政部門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管處室根據下達的科技項目計劃補助文件和項目合同書,組織項目責任人(承擔單位)填報《財政資金撥款申請書》。項目補助經費由市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課題組長)依據項目合同目標任務,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在合同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項目承擔單位(依托單位)應按項目合同的規定,確保項目實施的保障條件,對項目(課題)負責人在項目實施、經費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項目申請時提出的項目實施期限、經費預算和技術、經濟指標在合同簽訂及實施期間原則上不能變更。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需報經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項目實施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觀原因,不能履行項目合同的,由乙方提出項目中止或者終止申請,報經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中止的項目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整后繼續實施;經批準終止的項目自行撤銷,項目結余的科技補助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應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協調,提出項目執行情況年度報告。對重大項目以及實施期限超過2年的項目,應進行中期檢查或中期評估,結果予以公布并記錄在案。
項目責任人(承擔單位)應在每年1月5日前上報項目執行情況,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情況應及時上報。
第三十三條 在項目跟蹤管理中發現有以下情形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中止項目實施、撤銷項目,并視情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補助經費。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如實填報項目執行情況等有關科技統計報表;
(二)因主觀因素,使項目不能按合同規定實施;
(三)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合同書內容;
(四)項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請驗收;
(五)在項目申請、實施等方面有弄虛作假行為;
(六)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
(七)其它有違科技誠信的行為。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四條 凡經批準立項并獲得市科技發展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含各類專項),在完成計劃合同任務后,均應按規定進行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分為會議驗收和書面驗收兩種方式,由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組織,一般采取集中驗收的辦法,分批進行。
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應當采用會議驗收的方式,由市科技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成立驗收專家組,通過聽取項目匯報、專家質詢、集體討論等程序,綜合形成驗收意見。對重大專項、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產業化項目,可根據需要深入現場進行實地考察、性能測試和項目演示。
一般項目可采用書面驗收的方式,由科技行政部門按科技計劃項目合同要求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書面審查,提出驗收意見。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六條 項目驗收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體現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市科技行政部門在組織會議驗收時應成立驗收專家組。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專家、經濟(財務)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一般為5-9人。其中技術專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根據項目領域和專業在省、市科技項目驗收專家數據庫中遴選確定。
技術專家主要負責對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技術內容和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經濟(財務)專家主要負責對項目合同書規定的經濟指標、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評價;管理專家主要對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知識產權情況進行評價。
項目驗收專家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被審查的技術資料。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驗收部門提出申請。主持驗收部門經審核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與驗收專家組成員簽訂保密協議,規定保密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以《嘉興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為依據,主要對項目組織實施、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考核和評價。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為:
(一)項目合同書規定的研究開發內容完成情況;
(二)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三)項目合同書確定的總經費、財政資金撥款經費、配套經費及自籌經費的到位情況,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
(四)項目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五)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六)項目合同書規定的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嘉興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復印件);
(三)項目實施工作與技術總結報告;
(四)涉及技術、經濟指標及效益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或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六)與項目成果有關的知識產權資料,包括重要數據、技術資料、證明文件、專著、論文目錄和照片資料等;
(七)進一步組織研究或產業化的內容和建議;
(八)其它有關材料。
(九)經市科技行政部門批準同意調整項目任務或指標的,需提供批準調整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 項目責任人(承擔單位)應在合同書規定的項目完成日期到期后60天內向市科技行政部門書面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并提交項目驗收申請表等相關材料。項目驗收申請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后報市科技行政部門項目主管處室。
項目需延期驗收的,項目責任人(承擔單位)應在合同書規定的項目完成日期到期前30天內提出項目延期驗收書面申請,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市科技行政部門項目主管處室。
市科技行政部門對按期驗收或延期驗收的申請應及時批復。
第四十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對已批復驗收申請的項目分期、分批進行集中驗收,一般在3個月內完成。
駐市科技行政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對項目驗收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四十一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未通過驗收兩種。驗收結論在項目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在案,作為以后項目立項審查和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完成項目合同確定的任務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項目,應予通過驗收。
第四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
(一)合同規定的主要任務和指標未完成的;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結果無科學或使用價值的;
(三)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標內容的;
(四)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五)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挪作他用或配套經費不落實的;
第四十四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出具項目驗收證書。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責任人(承擔單位)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6個月內重新申請項目驗收。
第四十五條 由市科技發展資金提供配套經費的國家、省級項目,按國家、省規定的辦法組織驗收,驗收材料一式二份報市科技行政部門備案。省級以上項目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門組織驗收的,按市級項目驗收程序進行。
第四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申請結題: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存在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的技術難題,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項目內容和目標的;
(二)項目研究的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第四十七條 申請結題的項目,應當由項目責任人(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項目實施工作與技術總結報告、項目合同書(復印件)、項目經費審計報告、符合結題條件的相關證明等材料,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簽署意見后,報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結題評審。同意結題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出具結題意見,項目結余的科技補助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八條 加強誠信管理。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兩年內不再安排該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課題組長)承擔市級科技項目,不再推薦其申報國家、省級科技項目:
(一)申報立項和項目驗收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無故不執行項目合同的;
(三)項目因違規實施而被終止的;
(四)項目到期后60天內無故不申請驗收的;
(五)不按規定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的;
(六)截留、挪用項目經費或違反項目資金管理的其它行為,情節嚴重的;
(七)其它有失科技信用的嚴重行為。
第四十九條 實行責任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責任人應自覺接受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發現弄虛作假騙取立項和財政科技經費的,取消立項,按原渠道退回項目經費,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發現截留、挪用項目經費或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項目相關單位和人員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項目資助資格等措施,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五十條 規范工作程序。市科技行政部門可制定項目立項、管理、驗收工作規程和行為準則與督察辦法,加強行政監察和紀律檢查。從事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和本辦法,如有違反,進行批評警示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黨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14日印發的《嘉興市科技計劃與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嘉科計[2003]2號)同時廢止。各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各地實際,制定相應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