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浙江省內符合《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依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二)具備中國公民身份。
(三)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放寬至高中畢業。
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中等專業、職業學校師范教育類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專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四)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l、具有選擇教育教學內容和方法、設計教學方案、掌握和運用教育學、心理學知識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管理學生的能力,運用現代教育技術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學研究能力。
2.系統地學習過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考試合格。
3、普通活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具體按省語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七條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考試合格,取得《浙江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高等學校教師崗位培訓合格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可視為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補修合格。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員認定教師資格必須經過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測試和考察,達到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第八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三)、(五)款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九條 凡在認定范圍內符合《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行文委托本省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準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并通過省級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普通活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申請人思想品德簽定表》及有關證明材料;
(六)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的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七)《浙江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表》。
第十三條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的培訓和考試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領導和組織,其中申請認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人員由省教育廳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組織培訓、考試和發證,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按高校教師崗位培訓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由省、市教師資格管理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家語委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入
第十五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鑒定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的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可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項目及要求,按《浙江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工作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其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審查其提供的畢業證書。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和《浙江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表》后,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對在學期間教學計劃中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等環節的師范教育類畢業生,應按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
應屆畢業生可以在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持學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鑒定、學業成績單和其他申請材料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對通過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其取得畢業證書后,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四章 資格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教師資格必須嚴格執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人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二)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身份、學歷、普通話水平、思想品德、身體狀況以及教育學、心理學成績等方面是否符合規定;
(三)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考察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提出專家審查意見;
(四)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于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 30個法定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的結論,并通知申請人;
(五)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經認定符合教師資格條件的人員,頒發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卜份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并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作認定記錄。對于不符合法定認定條件者,應退還其提交的有關認定材料,其中《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浙江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未受省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認定教師資格,按上述認定程序辦理;依法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由受委托高等學校按法定程序對擬聘擔任教師的人員進行認定,報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門頒發教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認購。《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其他表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當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規范管理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證書工本費、相關的考試、測試費和認定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列入國家普通高校、普通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的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二十三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遺失的教師資格證書由原持證人登報聲明作廢,持作廢聲明申請補辦;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由原發證機關在補發的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高等學校教師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有關通知文檔存入其人事檔案,原發證機關應在教師資格數據庫中做相應的記錄,并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有此類人員的工作單位和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應及時上報辦理注銷手續。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五條 依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高等學校教師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原發證機關批準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有關批準撤銷的文件應存入其人事檔案,原發證機關應在教師資格數據庫中做相應的記錄,并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有此類人員的工作單位和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應及時上報辦理撤銷手續。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5年后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十六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